(2026年3月2日 | 来源:信息分析系统“PARAGRAPH”)
自2026年3月2日起,地方执行机构有权对公共场所污染行为起草行政处罚记录。这涉及在街道、公园、广场丢弃垃圾,以及在非指定地点堆放生活垃圾等行为。
已生效的变更内容
相关修订已纳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804条。根据修正案,阿斯塔纳、阿拉木图、奇姆肯特及全国各州的政府机构获得了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434-2条(“公共场所污染”)起草行政处罚记录的权力。
该修正案于2026年3月2日生效。在此之前,只有警方人员才能依据该条款起草相关记录。
权限的扩大意味着,不仅执法机构,地方执行机构也将能够记录违法行为。
现在,政府机构可对以下行为启动追责程序:
- 在街道上丢弃垃圾;
- 污染公园和广场;
- 在非指定地点堆放生活垃圾。
规定的处罚措施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434-2条,对公共场所污染行为规定了以下行政措施:
首次违规:
- 罚款10倍按月计算指数(МРП)
或
- 社区服务最多40小时。
一年内再次违规:
罚款20倍按月计算指数(МРП)
或
- 社区服务最多80小时。
此前记录的违规数量
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的数据,在2025年,有超过59.1万人因类似违法行为被追责。
其中:
- 超过18.9万人——因公共场所污染;
- 超过40.3万人——因违反环境美化规定。
已处罚款总额为52亿坚戈。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