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日 | 来源:阿斯塔纳市法院新闻处)
在阿斯塔纳,法院认定一所学校的校长和总会计师在侵占机构资金和滥用职权案中有罪。本案涉及近九年时间,包括多起金额达数亿坚戈的财务违规事件。判决尚未生效。
法院查明了哪些违规行为
据阿斯塔纳市跨区刑事案件法院数据,在2015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间,担任校长的女子和担任总会计师的女子不合理地对六名实际上并未在该机构工作的清洁工进行考勤登记。结果,约2900万坚戈被侵占和挪用。
法院还查明,校长在2015年至2024年期间,单方面发布命令,向501名学生提供学费折扣,总额达1.83亿坚戈,但学校章程并不允许在收费教育模式下提供此类优惠。
此外,在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学校开设了零年级班,向家长收取现金,但未使用收银机。这些资金未进入结算账户,也未在会计核算中反映。据法院数据,被侵占资金总额为3.05亿坚戈。
法院还认定,校长侵占了2500万坚戈的夏令营资金,这些资金未在国立机构账目中体现,并通过中介虚报外籍教师工资,随后侵占约7500万坚戈。
判决书指出,总会计将部分资金合法化,将约1.76亿坚戈转入定期存款账户,并获得900万坚戈的报酬。案卷材料未明确违规行为是如何被发现的,以及在刑事立案前是否进行过内部检查。
双方立场
检察官要求判处被告7年监禁,没收财产,并终身禁止担任公职。
被告不认罪。辩护方请求法院以缺乏犯罪构成为由宣判他们无罪。
法院指出,受害方代表、证人的证词,专家结论和物证均证实了其罪行。
法院的考量因素
在量刑时,法院考虑了从轻情节:校长的退休年龄(65岁)和总会计师有三名未成年子女。未认定从重情节。
法院还指出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长、损失金额巨大,以及造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校长和总会计师犯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89条第4款第2项(“侵占或挪用他人委托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第361条第4款第3项(“滥用职权”)和第218条第1款(“犯罪所得资金及其他财产合法化”)。
鉴于已查明的情节,法院判决:
- 校长——8年监禁,没收一栋两层住宅楼、一个停车位和珠宝首饰;
- 会计——7年监禁,没收一辆汽车、一个停车位和珠宝首饰。
因会计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对其缓期1年执行。
民事索赔金额为5.88亿坚戈并得到支持。
本案涉及同一机构内的多起财务违规事件,并显示了这些行为如何能在长期内累积而未被官方报告所反映。
判决尚未生效。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